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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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规〔2019〕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26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存栏5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应备案。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治理检查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二)录入。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录入并保存相关信息,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见附表2)。 (三)审核。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同意。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赋码。根据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养殖畜种等相关信息,由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生成畜禽养殖代码。 (五)存档。审核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畜禽养殖代码凭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保存。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变更: (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变更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录入。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录入并保存相关信息,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 (三)审核。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变更。 (四)存档。《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变更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注销: (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兴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注销申请表》(见附表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审核。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在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注销。 (三)存档。《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注销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第1~6位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码、第9~14位顺序码、第15位校验码四部分。 第七条 畜禽养殖代码实行一场一码,同一企业在不同区域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分别备案。 第八条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应当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苏农规〔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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