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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浏览人数: 442 2019-04-30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上述政务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部门的,须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厅保密办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法制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分管厅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厅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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