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农发〔2019〕73号)
发布日期: 2019-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

新沂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

新沂市财政局

 

 

新农发2019〕73

                                                

 

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

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农业植保机械化水平,提高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加快我市农业植保机械化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号〕、《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资金和补贴机具数量

我市试点补贴资金从省下达到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全市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3台,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对符合购机条件的农业生产组织根据发票日期和录入系统时间,完成33台补贴手续后不再办理)

二、补贴标准、试点期限和试点产品条件
    将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分档及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享受省以上购置补贴的植保无人机必须是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内的产品。不得对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内的植保无人机进行直接累加补贴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二)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四)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五)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六)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2)等其他材料。

各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植保无人机申请数量异常、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上报,同时市局将按省文件要求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调查情况。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操作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植保无人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后,向当地农技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镇农技中心核实购机对象和机具后办理补贴申请受理手续购机者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
    (9)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
    (10)补贴受益对象承诺书;
    (11)
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一)自主购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机,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产品销售企业与购机者签订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附件3),同时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统一将拓印膜粘贴在A4纸上,附销售确认表后。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购机者必须签订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要耐心解答购机者有关补贴政策、机械配置、购机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农技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交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补贴申请者还需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2、补贴受理。镇(街道)农技中心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认真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及相关补贴材料,确保符合植保无人机补贴购机条件,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镇(街道)农技中心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购机者自主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录入的补贴信息,镇(街道)农技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受理

镇(街道)农技中心受理审核购机者的植保无人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3.公示。镇(街道)农技中心于每月10日起,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镇(街道)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15日市农业农村局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不少于15日镇(街道)农技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局公示时间之和不少于30日。  

4. 镇(街道)农技中心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农技中心于每月26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5)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街道)财政所

5. 镇(街道)财政所审核确认。镇(街道)财政所一是对农技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镇(街道)农技中心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7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农技中心

6. 镇(街道)农技中心出具结算意见。镇(街道)农技中心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市农业农村局

7.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逐台核实补贴机具。应将镇(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市农业农村局将核查后信息公示15日后,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市财政局

8. 市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注明“植保无人机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街道)农技中心归集整理,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移交市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街道)农技中心、财政所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处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五、相关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报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1.市农业农村局
    (1)市农业农村局
要在我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植保无人机的补贴试点工作,共同细化补贴试点方案,并报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培训指导镇(街道)农技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街道)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植保无人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附件7)、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街道)农技中心部门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100%比例抽查核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植保无人机,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市财政局

(1)指导镇(街道)财政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二)镇(街道)农技中心、财政所

镇(街道)农技中心、财政所是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机申请的形式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 镇(街道)农技中心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镇(街道)财政所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街道)农技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街道)农技中心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镇(街道)农技中心核验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购机价格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配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四)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确保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检查。

6. 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销售人员和部分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附件:1.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2.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3.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5.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6.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7.江苏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新沂市2019年 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新沂市农业农村局     新沂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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