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法律事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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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法〔2019〕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法律事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定位和权力边界,积极构建依法履职、守职尽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法律事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法律事务处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18日

  

抄送:省委依法治省办、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法律事务处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厘清依法行政的职责和权力边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推进农业农村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运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法治考核与示范创建

    1、法规处牵头负责厅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统筹、指导、监督、服务各处室(单位)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法规处承办厅向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相关处室(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季度总结于季度末的次月20日前报送法规处,年度总结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法规处。

    3、法规处负责厅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中有关依法履职考核指标的细化和考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完成指标任务。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厅综合考核先进处室(单位)评比的参考依据。

    4、法规处负责厅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指导、服务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组织实施。

    5、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具体实施。

    二、法规规章制(修)订草案起草

    6、法规处牵头负责省地方性农业农村法规、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申报。各处室(单位)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立法申报项目,经分管厅长同意后,送法规处审核汇总上报。

如需临时增加立法项目,由相关处室(单位)报请分管厅长同意,与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法规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省人大、省政府下达涉厅立法项目后,应成立由相关分管厅长任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相关处室(单位)或者牵头处室(单位),承担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引进社会第三方参与草案起草。

    8、立法项目草案经分管厅长同意后送法规处审核。送交的审核材料包括:草案文本;立法对照表;起草说明(立法背景、立法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以及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其他材料。 

    9、法规处对法规、规章草案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立法制定程序;是否充分吸收或正确处理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等。

    10、法规处在草案审核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应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草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

    11、法规处和负责起草的处室(单位)对法规规章草案形成一致意见后,经分管法规厅长和分管业务厅长同意,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报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审议,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汇报。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批准后,由法规处负责上报。

    12、在省人大、省政府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法规处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和审议说明等相关工作。需要厅领导参加的相关活动,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规范性文件制(修)订与清理

    13、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法规处根据相关处室(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如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厅长同意,送法规处备案。

    14、以厅名义制(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文稿起草、会议汇报、文件解释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相关处室(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

    15、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将草案文本、制定依据和制定说明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6、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等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的结论以及理由、依据和相关的意见建议。

    17、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不得提交厅党组会审议。 

    18、经厅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编“苏农规〔年份〕×号”文号,起草处室(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法规处负责向省政府报备。

    19、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定期清理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不定期清理一般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清理结果由法规处负责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0、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

    四、经济合同审查

    21、以厅名义对外签订的3万元(含)以上合同和在宁厅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10万元(含)以上合同,签订前应当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送财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经济合同,报业务分管厅长审批后予以签订;3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合同,须报业务分管厅长和财务分管厅长审批后予以签订;50万元(含)以上合同,经业务分管厅长和财务分管厅长审签,送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签订。

    22、合同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同当事人进行充分磋商,合同内容涉及厅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当充分征询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国家、省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23、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同,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对合同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24、合同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或者风险评估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报分管厅长审定后方可签订。按照规定需要报批的,由合同承办处室(单位)办理。

    25、如经济合同已履行或已签订,为财务报账需要进行事后合法性审查的,法规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相关处室(单位)须提交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厅长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送法规处审查。

    26、法规处对经济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性把关负责,合同文本内容以外的相关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行政复议事项处理

    (一)以省农业农村厅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规处负责承办,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27、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厅受理的,应当自厅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应当由厅受理的,由法规处会相关处室(单位)依法办理。

    28、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运用和法律适用等,审查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29、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法定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做出复议决定的,由法规处报分管厅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30、以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编“苏农法〔年份〕×号”文号。

    (二)以省农业农村厅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31、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记录复印件后,原则上应聘请社会律师。聘请协议由法规处负责办理,按照财务规定据实支付律师服务费。

    32、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承办复议答辩事项。相关处室(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处,由法规处会同律师商量答辩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提交复议机关。

    33、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法规处负责登记复议决定书,报分管厅长并通知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复议决定书的具体执行。 

    六、行政(民事)应诉案件处理

    34、以厅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民事)应诉案件,由法规处牵头办理,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35、厅行政(民事)应诉案件原则上应聘请社会律师参与。聘请协议由法规处负责办理,按照财务规定据实支付律师服务费。

    36、厅应诉的行政诉讼事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对本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厅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37、厅应诉的民事诉讼事项是指因与本厅发生的民事关系所引起的诉讼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

    38、相关处室自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或与民事纠纷相关材料提供给法规处,由法规处会同律师起草《答辩状》。

    39、宁内厅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民事)应诉案件,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法规处予以配合。

    40、厅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涉案处室(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41、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如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不当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会同法规处提出处理建议,报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普法宣传教育

    42、法规处负责编制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组织开展涉农法治宣传活动。

    43、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制定厅党组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送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44、各处室(单位)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相关领域普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普法活动情况书面报送法规处。

    45、法规处承担全厅干部法治培训任务,具体负责师资邀请、教材编制、组织实施等工作,相关处室(单位)予以配合。

    46、法规处负责组建普法师资专家库,成立厅普法志愿者服务队,相关处室(单位)予以配合。

    47、法规处负责普法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单位),遴选推荐厅普法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附则

    48、宁外厅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厅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经济合同审查制度。

    49、宁外厅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民事)应诉案件,由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厅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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