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在太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2020年10月28日19时20分,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田鸡山外太湖水域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拖网进行捕捞,查获时,经登船检查,当事人未持有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当事人正在下网,船上没有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