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公示
(苏太渔罚〔2020〕04123号)刘某某在太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0-11-17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太渔罚〔2020〕04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刘某某在太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010281920分,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田鸡山外太湖水域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使用拖网进行捕捞,查获时,经登船检查,当事人未持有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当事人正在下网,船上没有渔获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1 15:13:19
处罚有效期 2020-11-26 15:13:31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98C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