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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浏览人数: 时间:2020-11-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ull
工商注册号 null
组织机构代码 null
税务登记号 null
事业单位证书号 null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null
法定代表人 null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高渔罚〔2020〕(03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谢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0年06月20日09时12分,当事人在王伙片,使用6马力钢质船实施地笼捕捞作业时,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现场有渔获物青虾2.5千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1、没收渔获物:青虾2.5千克;2、处罚数额:1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null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3
处罚有效期 2020-10-28
公示截止期 2021-10-13
处罚机关 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8XC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8X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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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编码 null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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