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在太湖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0年11月06日05时52分,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太湖北塘水域检查发现,当事人蒋某某正在放长虾笼,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船上有长虾笼3条,未发现有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没收长虾笼3条、渔船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