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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滆渔罚〔2020〕2-1080号)杨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0-11-26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滆渔罚〔2020〕2-1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杨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0年04月03日03时02分,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滆湖张河港口向东100米处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0.5吨15马力玻璃钢船一艘,金小钓400个进行捕捞,现场查获黄颡鱼1.26千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7
处罚有效期 2020-12-01
公示截止期 2020-12-02 14:03:50
处罚机关 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71L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71L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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