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0年04月03日03时02分,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滆湖张河港口向东100米处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0.5吨15马力玻璃钢船一艘,金小钓400个进行捕捞,现场查获黄颡鱼1.26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