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垂钓的方法进行捕捞
当事人赵某某在2020年11月8日10时30分,在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太平港以西500米处岸边水域使用鱼竿一根进行垂钓时,被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