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沿海渔港和渔船综合治理 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意见》
浏览人数: 2020-12-21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沿海渔港和渔船综合治理 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意见》(苏政传发〔2020〕29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沿海渔港和渔船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加快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实现渔港规范运营、渔船有效管控、船员有序管理,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专门成立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对我省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督导。国务院安委会、农业农村部相继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等,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新安排。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省安全生产大局,省政府办公厅明电转发《意见》,可谓是正当其时、意义深远。

二、《意见》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意见》共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充分认识加强渔港渔船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健全完善渔港渔船综合治理体系;第三部分是加快推动渔港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部分是全面提升渔船管理水平;第五部分是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第六部分是提高综合治理支持保障水平。提出了以下三个重要工作举措和九个主要工作任务。

重要工作举措:一是全面建立渔港管理“港长制”,原则上已确认保留的渔港,2020年底前全部建立“港长制”。二是提高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水平,通过建立管理服务公司、协会、合作社等,将渔船和船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三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切实“管好港、管好船、管好人”。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渔港规划建设,以《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为依据,建设现代化渔港,振兴渔港经济区。二是建立健全渔港管理章程,2021年底健全所有渔港章程,解决目前渔港“小、散、乱”问题。三是推进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加强执法站点办公设施和装备建设,2021年底建成一批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示范性执法站点。四是防范海洋渔业生产重大风险,聚焦高危作业渔船和事故高发情形,盯紧盯牢10人以上渔船,高度重视涉渔乡镇船舶、帆张网渔船、特种养殖渔船、笼壶类渔船和擅自改装渔船的安全隐患整治。五是压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渔船修理、救生消防、通讯导航、互助保险等防范保障措施全面到位,全面推动渔业船员“职业化”,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六是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涉渔“三无”船舶(含浮子筏、快艇)取缔没收和不合规渔船清理整治工作,农业农村、公安、海事、海警等涉海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大涉渔“三无”船舶(含浮子筏、快艇)打击力度。七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组织开展渔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指导渔船开展单船应急演练,做好商船渔船碰撞的防范和应急救援,12米以上海洋渔船全部安装具有24小时不间断报位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八是规范险情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对象、重点水域管控,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纳入到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九是发挥互助保险安全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符合我省渔业发展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完善“快速理赔”机制,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还就加强资金保障和强化责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