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苏×渔×××99船与鲁×渔×××55船海上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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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

(一)船舶、船员情况

苏×渔×××99船船长36.12米,主机总功率285千瓦,核定船员15人。2020年3月11日2300时许,出海申报船员13人,其中职务船员有二级船长徐××、二级轮机长刘××、二级船副周××、二级管轮李××,实际出海13人。

鲁×渔×××55船船长25.35米,主机总功率110千瓦,核定船员10人。2020年3月8日1630时许,出海申报船员6人,其中赵××持二级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于××持三级轮机长职务船员证书,船副未随船出海。

(二)事故经过

1.苏×渔×××99

3月5日1700时许,苏×渔×××99船从射阳县黄沙港出海,船上共13名船员。3月11日2100时许,该船从126海区(概位:34°10′N、123°59′E)起网向北航行,航速约9-10节。船长徐××值班,管轮李××在驾驶室协助瞭望,开启航行灯及北斗、AIS、雷达,雷达量程设定为3海里。

3月11日2300时许,苏×渔×××99船到达事故发生海域,船长徐××通过雷达及视觉发现本船周围500-600米范围有五六条拖网渔船,未及时减速,仍以9-10节速度航行。管轮李××突然发现前方的鲁×渔×××55船,船长徐××立即采取停车减速并左满舵,但由于两船距离过近,来不及避让,最终撞向鲁×渔×××55船驾驶室位置。

图1 两船碰撞示意图

2.鲁×渔×××55

3月11日1900时许,鲁×渔×××55船在126/9海区锚泊,船长赵××开启了锚灯,安排普通船员靖××在驾驶室值班,自己去船长室休息。
3月11日2300时许,船员靖××通过视觉看到苏×渔×××99朝本船驶来,赶往船长室叫醒船长赵××告知情况。赵××起床后立即到驾驶室观察,看到苏×渔×××99船从本船右舷正横方向约400-500米驶来,便用激光笔照射提醒苏×渔×××99船,无果。两船未及时取得通信,最终苏×渔×××99船艏直接撞向本船右舷部位,造成鱼舱和驾驶室损坏。船长赵××让船员启动机器,准备起锚,待开始起锚时发现船体进水严重,甲板已经上水。最后,鲁×渔×××55船由同行船拖带返港,拖带约4-5小时后,因进水严重,沉没在118渔区。碰撞事故造成鲁×渔×××55船沉没、苏×渔×××99船船艏部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48万元。

(三)调查情况

1.苏×渔×××99对雷达等助航仪器设备性能不熟悉,不能有效进行雷达标绘,进而判断两船的最小会遇距离和到达最小会遇距离时间。

2.鲁×渔×××55职务船员船副未随船出海,不满足《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要求;锚泊值班时,仅有普通船员一人在驾驶室值班。

3.苏×渔×××99和鲁×渔×××55双方均未进行有效瞭望,发现对方船后均未取得有效通信,碰撞事故发生前未采取任何有效警告措施。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苏×渔×××99船船长徐××未按规定采取安全航速,值班瞭望时存在疏忽,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扣留其船长证书6个月。

鲁×渔×××55船船长(主)赵××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未按规定落实锚泊值班规章制度,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由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处以2000元人民币罚款。

苏×渔×××99船和鲁×渔×××55船双方值班船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原因分析

苏×渔×××99未按规定采取安全航速,双方船员值班瞭望疏忽,双方船舶均未正确使用警告信号,导致事故发生,同时鲁×渔×××55值班船员应对突发情况不当。

三、事故启示

1.渔船航行、作业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对“安全航速”的有关规定,每一船舶任何时候均应当采取安全航速,尤其是通过船舶密集区,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加强瞭望,极其谨慎地驾驶船舶,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2.渔船船东、船长应充分认识到依法生产的重要性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为渔船配备合格适任的渔船船员。

3.驾驶人员要对《渔业船舶航行值班规则(试行)》等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应当熟知渔船通信手段,熟悉各种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善于应对各种通航条件和复杂海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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