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业行政审批办理指南
浏览人数: 2020-02-24

为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农资供应和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0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要求,现将我厅疫情防控期间农业行政审批办理指南告知如下:

一、积极倡议“网上办”

疫情防控期间提倡申请人采取网上申报、材料邮寄、电话咨询、结果寄达等方式,减少到省政务大厅窗口现场办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省农业农村厅旗舰店”或者省农业农村厅“办事服务”栏目找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后,点击“在线办理按钮”可提交申报材料。

二、关于许可证照续展

1.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企业,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证书到期,且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申请材料,完成续展登记的,允许延长相关登记证有效期限;已提交续展或新办申请的,现场检查顺延至疫情结束后。

3. 兽药生产许可证证书到期,且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或开展现场检查验收的,由申请人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我厅审查后公告,允许延长相关证书的有效期限。疫情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补办相关换证验收手续。

三、关于简化审批流程

1. 肥料登记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申请材料的,允许简化申请程序,仅需提供肥料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续展申请的电子版即可。疫情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补交续展登记材料。部级肥料登记证申请或续展材料初审,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优化审批服务的通告》和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肥料登记有关事宜的说明》相关内容执行。

2. 申请新办饲料添加剂(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延至疫情结束后进行现场审核;需要现场审核的生产许可证续展、增加生产线等事项,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临时免除现场审核程序,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审;其他不需要现场审核的生产许可证变更、增加产品品种等事项直接通过“网上办”、“快递送”的方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可以通过“网上办”、“快递送”的方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因疫情影响不能开展产品质量复核检测的,可临时免于提交样品质量复核检测报告,待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交样品质量复核检测报告。

4. 农药生产许可、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检疫审批,通过网上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疫情结束后我厅尽快安排实地核查。

省农业农村厅窗口咨询电话:025-83666318,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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