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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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作出规范。《办法》规定了国家救灾农药的储备时间与品种、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与动用、承储企业责任、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当出现“偏重”及以上迁飞、流行性农作物病虫情预警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植保机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发出储备动用申请;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采购农药时,应优先采购国家救灾储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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