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办牧〔2020〕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收购贩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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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0〕30号)要求,为强化生猪收购贩运活动风险管理,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收购贩运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生猪收购贩运主体信息化管理工作。为强化生猪收购贩运主体管理,农业农村部自7月1日启用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研发的微信小程序“牧运通”,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的信息化管理。目前需要纳入“牧运通”管理的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包括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或个人、自行运输生猪的养殖场户和自行收购运输生猪的屠宰场。各地要在前期收购贩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组织做好生猪收购贩运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工作,指导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尽快在“牧运通”内注册、登记基础信息,包括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以便取得全国统一编码。

二、落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大对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生猪调运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增强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调运生猪的责任意识,督促生猪收购贩运主体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主动向生猪养殖场(户)出示“牧运通”内注册信息,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督促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并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严禁承运“三无”(无检疫证明、无合法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生猪。

三、加强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监管。各地要根据省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生猪收购贩运黑名单制度,加强收购贩运与车辆备案信息的关联,及时将生猪收购贩运主体违法违规贩运生猪的情况录入“牧运通”系统,实行失信行为全国联网,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要加强生猪收购贩运监管措施,建立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形成生猪由产地到屠宰的闭环监管。实行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分级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收购贩运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对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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