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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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具体履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办法》要求,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办法》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但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此外,《办法》还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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