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在太湖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
2021年01月20日17时53分,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余山岛外太湖水域检查发现,当事人赵某某使用丝网进行捕捞,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为鲫鱼、鲤鱼等6.16K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渔获物鲤鱼、鲫鱼等6.16KG;没收丝网;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