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王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2021年10月08日11时05分,当事人在洪泽湖龟山水域,使用3.6米长、4马力汽油式钢质船实施地笼网捕捞作业时,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现场有地笼网6条,渔获物青虾0.58千克、螃蟹5.74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渔获物青虾0.58千克、螃蟹5.74千克;(已放流)2、对徐某某罚款人民币1500元,对王某某罚款人民币1500元;3、没收渔具地笼网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