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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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第351号公告,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制订了《江苏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发布施行。2009年12月7日原省农业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

          2. 江苏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1-2.pdf

关联阅读:《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江苏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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