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江苏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解读
浏览人数: 2021-11-26

        植物检疫措施,是农业有害生物管控的第一道关口和前置手段。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原江苏省农林厅于1985年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以下简称《补充名单》),并先后于2006 年和 2009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近年来,《补充名单》中部分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出现新变化。为应对植物疫情变化新形势,突出重点、集聚资源、科学防控,我省组织开展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江苏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制修订工作。经过专家咨询、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评估、相关单位和公开征求意见、审定委员会初审、合法性审查等过程,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11月25日正式公告发布施行《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江苏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1.按照"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订原则,结合江苏实际,《补充名单》确定了甘薯小象甲、柑橘瘤壁虱、苹果绵蚜、柑橘小实蝇、小麦全蚀病菌、马铃薯环腐病菌、福寿螺等7种有害生物。

        2.根据上述7种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及危害特点,确定相对应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和部分植物产品,形成了《江苏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3.受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物流多样化以及气候异常变化等因素影响,近年来省外植物疫情传入风险加大、省内局部疫情扩散蔓延势头加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对植物疫情防控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提高对植物疫情的严峻形势和疫情防控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和处置能力,坚决阻截植物疫情扩散蔓延,确保我省农业生产安全。

        4.根据植物检疫相关法规要求,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检疫,生产、调运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应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疫情处置。

关联阅读:《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6号》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