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长胜二级巡视员赴南通开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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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12月9日至10日,潘长胜二级巡视员率队赴南通开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座谈会上,南通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人,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部分镇、村负责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对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听取大家发言后,潘长胜指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是我省涉农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事,既体现在主题的重大,更体现在内容的重要,要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既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功能,有力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还要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功能,因地制宜总结好、解决好我省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现实问题,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对《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有关条款,南通市各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调研组将在认真梳理汇总、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条例起草小组。 期间,调研组一行还实地考察了启东市吕四港镇如意村、海复镇搬场村、南阳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和南阳镇嘉禾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地的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等情况。潘长胜指出,南通市以推进乡村振兴示范村和先进村建设为抓手,统筹谋划,创新思路,凝聚乡村振兴合力,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希望南通市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在前列步伐。 (厅法规处供稿)
来源: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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