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1年上半年农资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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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坚持有案必查,以案促管,围绕违法制售假劣农资、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生猪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办理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案件。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8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农资执法典型案例 一、常州市巢某某无证经营农药、兽药案 2021年2月,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接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馈,某渔需用品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敌百虫原药。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敌百虫原药和98.5%盐酸恩诺沙星、板蓝根末、3%碘伏、复合碘溶液、三氯异氰脲酸粉、1%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粉6种兽药产品,货值金额71195元。因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沭阳县某花卉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6月,沭阳县农业农村局接信访件,反映某花卉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注册的网店经营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快速生根粉、多菌灵、百虫灵和花木矮壮素(15%多效唑)等农药57426单,销售金额共计38.6万元。沭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当事人销售记录中的快递信息,对省内网购者剩余的3种农药进行抽样送检,均未检出相应的有效农药成份。当事人销售假农药数量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案 2021年3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韦某某采购农药“11%戊唑·吡虫啉悬浮种衣剂”30瓶,货值金额45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18瓶,违法所得270元。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1%戊唑·吡虫啉悬浮种衣剂”12瓶,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射阳县李某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0年11月,射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李某某在其种植的“金粳667”水稻上使用了农药“咪唑乙烟酸”,导致相邻田块水稻受损。经调查,李某某于2020年7月使用了农药“5%咪唑乙烟酸水剂”防除水稻田间杂草,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作物(场所)为春大豆田,防治对象为一年生杂草。李某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射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李某某改正,罚款4000元。 五、金湖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0年8月,金湖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该农药有效成分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为17克/升(标准要求≥25克/升),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属于劣质农药。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该农药3500瓶,货值金额525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244元。金湖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5244元,罚款11000元,并依法将案件线索通报给农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六、泗洪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2021年5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时,发现泗洪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没有标签的“津稻565”水稻种子,涉嫌经营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没有标签的“津稻565”种子4740公斤,以每公斤4.8元或5.1元销售,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3442元。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42元,并处罚款23442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台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 2021年5月,东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案通知,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津稻565”和“连糯1号”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东台市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津稻565”水稻种子25包计250公斤,销售价格每公斤8.4元;购进“连糯1号”水稻种子10包计100公斤,销售价格每公斤12元。“津稻565”种子已全部销售,“连糯1号”已销售60公斤,共获取违法所得2820元。东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连糯1号”水稻种子4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昆山市某农业用品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1年5月,昆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11个玉米品种种子外包装上均未标注品种审定信息。经调查,涉案玉米种子均没有通过国家审定或江苏省审定。至案发时,已销售玉米种子共计10575袋(罐),违法所得69356元。昆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玉米种子1795袋(罐),没收违法所得69356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连云港赣榆区某饲料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进行查验案 2021年3月,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赣榆区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原料库内发现垛位标识为“谷氨酸渣”的袋装物33吨,后查阅该公司原料进货台账,未发现该批“谷氨酸渣”的查验记录。经调查,该公司3月9日购进上述饲料原料时未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进行查验。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连云港连云区某饲料有限公司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案 2021年5月,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连云区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留样室和留样柜中未发现该公司生产产品成品的留样。经查,该公司虽制定了产品留样制度并设立产品留样室,但未按规定进行产品留样。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5000元。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一、南京浦口某养殖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苏农质〔2021〕1号文件要求,对浦口区某养殖场生产销售的鸡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进行检测,抽检的鸡蛋样品含有禁用成分恩诺沙星,检测值为19.7µ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7月,浦口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响水县双港镇某蛋鸡场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3月,盐城市和响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第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要求,对响水县双港镇某蛋鸡场生产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4月,收到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蛋鸡场抽取的鸡蛋样品氟苯尼考含量为2.37ug/kg(限定值1.0ug/kg),不符合规定。经调查,该蛋鸡场被抽样鸡蛋同批次共145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响水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蛋鸡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2元,并处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家港市程某某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案 2020年12月,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在汤某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一案中,涉案的小青菜为2020年6月从张家港市乐余镇庆丰村程某某处收购。执法人员检查生产记录发现,程某某于2020年6月对涉案小青菜使用了30%啶虫·仲丁威乳油(标注安全间隔期14天)进行驱虫,至首次收获时,未达到安全间隔期。2021年1月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四、泰兴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7月,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其办理一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件中,涉案韭菜为从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经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种植韭菜过程使用了农药腐霉利,并于2021年4月将该批次韭菜销售至江苏某超市,共销售韭菜120kg,销售价格2.4元/kg,销售收入288元。泰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徐州市刘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1年2月,徐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王店村有人私自屠宰活羊。徐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畜牧兽医站随即进行了查处,当事人刘某某正在屠杀活羊,现场查获已屠宰的羊14只,活羊18只。经查,当事人刘某某自今年初以来,从徐州市周边县乡收购活羊42只,总货值677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规定,徐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刘某某即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331元。 六、淮安市清浦区某冷冻加工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0年10月,淮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清江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反映,称某肉品屠宰企业未经驻厂官方兽医检疫屠宰生猪。经调查,该企业对91头未经驻厂官方兽医检疫的生猪进行了屠宰,并将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进行销售。淮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9592.25元。 七、灌云县王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1年5月,灌云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政府热线转交案件线索,对灌云县东王集镇小垛村村民杨某某家进行检查,发现灌南县王某某租赁杨某某家场地屠宰乳猪。在王某某租赁的冰库中,执法人员查获已屠宰完毕的乳猪978头,重量5220千克,货值金额16万元。王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灌云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八、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案 2021年6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车间流水线上悬挂的已加盖肉品品质检验章的猪胴体上尚有肾上腺未摘除,经清点共9头(18片),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肉品品质检验员及法定代表人指出其不规范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屠宰生猪未依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摘除肾上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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