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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苏农机〔2021〕2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等要求,在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之前,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实施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资质。为贯彻支持农机科技创新和严把试点机具资质要求,进一步提升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所有参加我省试点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按照补贴额一览表的要求进行投档,并签订提交江苏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二、试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暂不予补贴。同一个购机组织补贴上限为5台。

三、补贴申请条件。(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二)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四)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五)机具已激活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六)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见附件2);(七)提供县级试点细化方案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补贴申请办理。按照《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办理。全省试点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5000万元。

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组织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购机组织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税控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银行账号;(四)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购机组织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五)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六)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九)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十)补贴对象承诺书;(十一)县级试点细化方案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1:江苏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doc

附件2:江苏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doc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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