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苏×渔×××01船机械损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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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

(一)船舶、船员情况

苏×渔×××01船(以下简称“事故船”)船长32.10米,主机总功率198千瓦,核定船员12人。事发航次实际出海人数10人,均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二)事故经过

2017年10月20日1300时许,事故船在141渔区水域从事张网生产,在起网作业时,因受水流、风浪和渔船摇摆的共同作用,导致正要离底的大锚受到蹲力,迫使在起网机旁导锚绳的陆××无法站稳向前受力而前倾,右脚本能的往前一步,落脚点在搭绳、导绳与起网机之间,致右小腿被卷入起网机内,其他船员立即组织抢救,并进行包扎,同时,通过卫星电话向所属渔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告求救,并立即返航。21日1430时事故船抵达东灶港海警码头,120救护车将受伤的陆××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1520时左右,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情况

1.事故船在起网过程中因受海上风浪、水流和渔船摇摆的共同作用,使正要离底的大锚受到蹲力,迫使在起网机旁导锚绳的陆××没站稳,右小腿被卷入起网机而受伤。

2.事故船从渔场返回到东×港航行时间13个多小时,直线航程约115海里,因此伤势比较严重的陆××在此期间仅得到简单的包扎,未能得到有效救治。

3.事故船所属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求救电话后,未能启动公司应急预案,救援时间延后。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1.船员陆××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存在安全风险场所作业时未做好劳动防护。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不予追究责任。

2.事故船船长(主)周××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事故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由属地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事故船船员陆××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意识到自己所处的位置存在一定安全危险,劳动防护措施未到位。

2.渔船组织化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事故船从渔场返回到东×港航行时间13个多小时,直线航程约115海里,事故船所属渔业服务公司在接到求救后未及时呼叫支援,受伤船员错过最佳救治时机。

3.事故船船长(主)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事故船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事故启示

1.渔船船东船长要建立完善渔船生产作业操作规程,加强对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船员安全生产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2.渔船船东船长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训练,提升船员应急应变能力,加强对船员自救及急救技能的培训,使船员熟练掌握心肺复苏、失血包扎等医学急救方法。

3.船员自身要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对自身所处生产环境要做好隐患排除,作业时做好劳动防护措施。

4.渔船组织化管理公司要提高管理水平,做好应急预案,在面对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启动预案,呼叫支援。


来源:江苏渔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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