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分析问题 明确目标要求 努力提升渔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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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大灶”,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省总结2020年渔业安全生产情况,深入分析问题和短板,明确下一步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十四五”开好头、起好步。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全省共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16起、死亡(失踪)13人,同比减少5起、9人,分别下降23.8%、40.9%。

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下降是在 “一年小灶”高压阶段各方短期高投入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渔船出海生产作业活动明显减少的前提下取得的,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66%、63.4%的平均水平相比,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还有较大差距。13名死亡(失踪)人员,被锚索、网绳缠住拖带坠海6人,在船舷边意外坠海2人,跨船帮坠海3人,甲板滑倒摔死1人,船舱中毒1人,溺亡人员大部分未穿救生衣,说明船长船员岗位职责履行、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掌握不够,安全技能与海上作业高风险岗位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渔船渔港属地治理水平有待提高。全省仅成立海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36家,其中南通21家、盐城4家、连云港11家,6325 艘海洋渔船中,只有2136 艘纳入组织管理,距离全覆盖仍有很大差距。现有管理服务组织的能力参差不齐,一些地方在管理服务组织建设和渔港执法站点建设上投入不足,缺乏长效良性运转的有力支撑。目前确认保留的20个沿海渔港中,9个渔港未明确港长,有的虽然建立了“港长制” ,但责任不细、工作不实,部分渔港管理章程还未颁布,尚未真正形成“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的合力。

(三)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有待加强。商渔船碰撞和渔船翻沉问题依然存在,10人以上渔船和帆张网作业渔船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不服从防控指令和擅自关闭通导设备等违规行为处罚不力。全省现有涉渔乡镇船舶1422艘,部分船舶存在证书不齐、证书失效等情形,进出港报告率极低,职务船员缺口严重,管理系统冗余数据未注销,违规行为处罚不严,管理“严紧实”要求尚需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要围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认真谋划2021年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清单和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考核评价指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要围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沿海渔港和渔船综合治理 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意见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99号)狠抓贯彻落实,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下降幅度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加快渔业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整治力度。《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发电〔2021〕3号)明确了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要求渔业安全生产“压实乡镇、村管理责任,建立覆盖渔村、渔港的组织化网格体系,推动渔港管理‘港长制’和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将船员纳入组织化管理,定人联船,落实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等要求,督促和协助船东船长做好渔船隐患排查、编组生产、技能培训、应急演练、证件保险办理等工作。沿海渔港要全部建立“港长制”,并尽快颁布港章,细化责任,从严管理。加大渔港升级改造力度,补齐我省渔港建设短板,建设渔港港务管理实体,加强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建立船籍港和停泊港共管机制,实现驻港综合管理。

(二)全面落实船东船长船员安全生产责任。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确保渔船修理、救生消防、通讯导航、互助保险等防范保障措施全面到位。落实责任清单,实现船员雇佣有合同、互助保险有记名、上船工作有报告。落实船员持证上岗,开展常态化单船应急应变演练,提升海上避让和驾驶水平,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不得违规穿越航道、强行追越、超员超载超航区。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责任追究相关内容,各地要做好“两法衔接”,打击安全生产犯罪。

(三)科学系统抓好渔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坚持“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危机意识,强化清单治理,挂图作战,聚焦10人以上渔船、特种养殖船、帆张网、笼壶类等高危作业渔船管控。抓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任务落实,规范涉渔乡镇船舶监管,集中开展“脱管”状态清理、“三证”问题整治、安全水平提升。要与海事部门健全会商、联合执法、应急救援等机制,避免发生商渔船碰撞和渔船翻沉事故。禁止渔船从事货运载客、风电施工。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做好事故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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