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苏×渔×××56船自沉事故
浏览人数: 2021-02-03

一、事故概况

(一)船舶、船员情况

苏×渔×××56船(以下简称“事故船”)船长33米,主机功率188千瓦,核定船员10人。核定作业类型:刺网/漂流刺网。2015年12月24日出海时共有5名船员,其中丁××持二级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张××持二级船副职务船员证书,另外2名船员无有效船员证书。

(二)事故经过

2015年12月24日,事故船从××渔港出海,前往吕泗渔场、大沙渔场北侧界以北27海里(概位:34°27′N, 121°32′E)附近生产,私自利用购置的渔具捕捞绿贝。

12月27日0040时许,事故船抛锚休息,当时海上风力8级。0730时许,船员杨×发现本船3、4号舱向外溢水,报告船长丁×后,丁×立即组织船员用两台水泵将3、4船舱里的水向外抽,效果不理想。0800时许,事故船船头开始下沉,当时由于船舶处于抛锚状态,在锚和风浪的共同作用下,事故船随即向右侧翻沉没,船上5人弃船跳海。事故船沉没后救生筏自动打开,0830时许船员杨×借助救生圈游到救生筏边,登筏获救,其余4人失踪。

(三)调查情况

1.事故船职务船员配备不满足《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要求,有2名船员无证上岗。

2.事故船在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擅自改变作业类型,在船上加装用于捕捞绿贝的专业设备,降低了船舶稳性,增加了安全隐患。

3.事故船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开启AIS避碰系统和北斗定位系统。

4.事发时海上风力6-8级,浪高2-3米。

5.经多次沉船扫测未发现沉船点。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1.事故船船长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违规加装捕捞绿贝工具、无故不开启安全生产设备,造成事故船产生稳性下降等安全隐患。

2.事故船船长丁××未及时发现船舱进水,且在发现险情后,对严重性估计不足、现场应急指挥不当。组织自救过程中,没有打开救生筏、穿好救生衣,这是导致 4 人失踪的重要原因。
综上,事故船船长丁××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失踪,不予追究责任。

二、原因分析

1.事故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违规加装捕捞绿贝工具,造成事故船稳性下降。

2.事故船船舱进水外溢、伴随较大风浪作用造成事故船自沉。

3.事故船无故不开启安全生产设备。

4.事故船船长未及时发现险情,险情发生后对严重性估计不足,现场指挥不当。

5.事故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三、事故启示

1.严禁私自改变船舶固定结构设施和加装违规生产的设施设备,以免降低船舶稳性。

2.渔船出海前船东船长要组织全面排查渔船的安全隐患,杜绝“带病”出海,海上航行生产期间保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处于开启状态。

来源:江苏渔港监督局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