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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骆渔罚﹝2021﹞3007号) 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1-02-0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骆渔罚﹝2021﹞3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1年01月31日08时06分李某某在江苏省骆马湖4号航标以东约500米处水域驾驶非机动铁质船1艘,使用鱼鹰捕捞时,被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船上有鱼鹰12只,无渔获物。当事人无有效的捕捞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31
处罚有效期 2021-02-15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7000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7000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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