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委县政府出台渔业安全生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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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如东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县委县政府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加大渔业安全投入、强化渔业安全执法、健全渔业安全信息系统、形成完善支撑保障体系,构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文件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分级分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教育和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及业务培训,持续推动安全生产知识“五进”,即:进企业(渔村)、进渔港、进船头、进渔户、进滩头。

重点加强渔业安全设施装备建设。推进渔港码头更新改造、道路修缮、港池清污,实现全县渔港在渔业服务、涉港旅游、农水产品加工冷链、船舶修造等港区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增添执法、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所有渔船按规定配备航行、通讯、救生、消防等各类安全设备,渔船船东船长督促船员规范使用各类安全设备,所有渔船通导设备应与省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监控平台系统兼容,买卖、新建、拆解渔船应办理通导设备入网与注销手续。加强滩涂运输拖拉机和从业人员出海管控,全县设置15座下海卡口,保证辖区内下海通道闭环管理。落实滩涂养殖安全救生设施(平台、船)设置、滩涂运输拖拉机、从业人员救生等安全设施的配备。加快“县渔业海上搜救指挥中心项目”建设,加强渔业专业救助船艇维护。

加强渔船服务组织建设管理。按照《海洋捕捞渔船服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B3206 /T 483—2016)要求,落实办公场所,配备人员和办公设施。渔船服务组织在属地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以渔船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为抓手,突出服务职能,为渔船证照办理、保险、理赔等安全生产事项提供服务,组织船员参加各类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渔船基础情况排查和隐患整治,强化出海渔船动态监管和灾害预警传递。各渔船服务组织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由各沿海镇(区、街道)予以保障。全县所有渔船必须纳入沿海镇(区、街道)渔船服务组织统一管理,所有渔船出海必须严格执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落实“定人联船”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渔船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对严重失信的渔船停航整改,对船东、船长进行公开曝光。开展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重点整治。落实商渔船防碰撞措施。

强化滩涂养殖安全管理。落实滩涂养殖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举措,明确准入条件,落实闭环措施。取消滩涂养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健全滩涂养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依法加强监管执法。未取得养殖许可,不得从事滩涂养殖生产活动。滩涂养殖企业不得接受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滩涂运输拖拉机等运载工具和人员在本企业从事生产活动。规范滩涂从业人员安全行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登临船舶甲板、艇筏或临水作业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做好个体防护工作。

加强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渔业生产风险隐患评估,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5个清单,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推进隐患整改整治闭环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浮子筏等。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消防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投保工伤保险,推进落实滩涂增养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渔船互助保险、政策性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县政府对符合相关要求投保责任保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适当补助,对参与海洋渔业生产应急救援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设立“84519595”渔业海上应急值守电话。

全面落实“三个责任”。滩涂养殖企业(业主)、渔船、滩涂运输拖拉机所有人(经营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渔船船长、滩涂运输拖拉机驾驶员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建立党委政府主抓、各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全县8个沿海镇(区、街道)实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配齐办公设施,其中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规定了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人员待遇,滩涂稽查大队人员可享受出海补贴。

《如东县滩涂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如东县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出台,详细规定了安全标准、防控细则、责任职责、管理措施、工作规范和考核要求。

来源: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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