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苏×渔运×××58船船员跨帮作业时发生溺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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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

(一)船舶、船员情况

苏×渔运×××58船(以下简称“事故船”)船长26米,主机总功率235千瓦。事发航次出港申报船员6名,其中职务船员有二级船长王××、二级船副缪××、二级轮机长王××,普通船员有张××、林××和徐××,实际出海船员4名,船副缪××和船员徐××未随船出海。

(二)事故经过

2018年8月7日2000时许,事故船从××渔港出海。8月8日2245时许,事故船在某海域收购渔获,靠泊在苏×渔×××69船左舷,将对方船渔获物搬运至本船,船员林××在搬完渔获后从苏×渔×××69船跨帮返回时落水,经多番搜寻无果。8月8日夜间事发水域天气晴朗,海面没有较大风浪。

(三)调查情况

1.船副缪××未随船出海,事故船不满足《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要求。

2.事故船出港申报船员数量与实际不相符。

3.事故船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事发时,船员林××临水跨帮作业未穿着救生衣。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1.船员林××临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相应救生设备,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船长(主)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王××处以15000元罚款。

二、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船员林××安全意识淡薄,跨帮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使用相应的救生设施。

间接原因:船长(主)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建立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船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风险防范管控不到位,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启示

1.渔船船东应保证渔船出海生产时满足最低配员要求,加强船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渔船进出渔港前应如实准确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情况。

3.渔船船长应做好渔船生产现场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员生产作业期间采取正确操作方法,做好劳动防护。

4.船员作业过程中要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临水作业一定要按照要求穿着救生衣。

来源:江苏渔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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