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6日苏×渔×××21船船员急性工业中毒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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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 (一)船舶、船员情况 苏×渔×××21船(以下简称“事故船”)船长45.0米,主机总功率382千瓦,该船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人身保险及船只保险均齐全有效。 (二)事故经过 2016年9月6日1100时左右,事故船在126°08'E、31°25' N((1733/1海区)锚泊时,船员唐××、孙×、黄×三人打开渔舱,3-5分钟后,下舱准备对舱内的渔获物撒一些冰,当三人下舱大约4-5分钟左右时,在甲板上的船员发现三人都晕倒在舱内,就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将昏迷的三人救上甲板,并立即实施人工呼吸,孙×、黄×俩人逐渐恢复知觉,另一名船员唐××依旧昏迷,船长王×用卫星电话向岸台021-12395呼救,并立即起锚返航。船员唐××在救援船舶到来之前已经没有了呼吸,孙×、黄×俩人被“东海救117”船接到上海医院救治。 (三)调查情况 1.事故船船长王×原船长证书编号为:C××-13310××,胜任职务:船长,等级:200总吨-未满500总吨,航行区域:外海,船舶类别:渔船,证书有效期:2016年08月01日止。王×于2016年6月20日参加渔业船舶二级船长证书的换发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待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的证明)。 2.事故船其他职务船员证书齐全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1.船员在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时,未按“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进行,同时船员未穿戴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王×持二级船长证书只能在船长大于等于36米小于45米的渔业船舶上任职,而事故船船长为45米,所以王×不能胜任事故船船长职务,王凯的行为属于超等级驾驶渔业船舶,同时未给船员配备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王×处以15000元罚款。 二、原因分析 1.事故船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作业,未能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规定进行。 2.事故船未为船员配备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设备。 3.事故船船东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聘用的船长王×不具备在事故船上任船长的资格。 4.船长王×超等级驾驶渔业船舶,给渔船及船员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启示 1.加强对船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工作规定进行,特别是在特殊作业场所作业。 2.船员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应配备整齐。 3.渔船船东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聘用合格适任的船员上船工作。 4.船员应严格按照职务证书的职务等级担任相应职务,严禁超等级任职。 来源:厅渔政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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