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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太渔罚〔2021〕08010号)刑某某在太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1-07-15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太渔罚〔2021〕08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刑某某在太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1年07月15日04时32分,当事人在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太湖大堤外太湖水域使用虾笼进行捕捞时,被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当事人捕捞到的渔获物为杂鱼虾3.9千克,当事人未持有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渔获物杂鱼虾3.9千克;

2、没收虾笼2条;

3、罚款壹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5 10:58:12
处罚有效期 2021-07-30 10:58:34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98C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98C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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