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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太渔罚〔2021〕06015号)朱某某在太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1-07-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太渔罚〔2021〕06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朱某某在太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朱某某于2021年07月13日10时03分,在戗港外太湖水域驾驶2米长非机动玻璃钢船,使用花篮7个捕捞时,被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经登船检查,船上渔获物为杂鱼0.98千克,当事人使用船只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当事人未持有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2米长非机动玻璃钢船1艘;

2、没收花篮7个;

3、没收渔获物杂鱼0.98千克;

4、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3 16:59:26
处罚有效期 2021-07-28 16:59:31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98C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98C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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