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2020年09月29日01时40分 ,执法人员在滆湖禁渔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太平港西北200米水域发现当事人沈明大及朱小亚夫妻二人,擅自在滆湖禁渔区内驾驶0.5吨18马力玻璃钢渔船,使用地笼网11条实施捕捞,共捕获青虾1.215千克 。2020年09月29日01时40分,执法人员在滆湖太平港西北200米禁渔区内水域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年09月29日03时08分,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当事人涉嫌违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支队于2020年09月29日,将当事人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东安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经武进公安分局侦查通案并与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汇报后,因沈明大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渔具为地笼网,根据现行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炸鱼、毒鱼等3种禁捕方式外,仅有农业农村部认定的14种渔具为禁用渔具,地笼网不属于该14种禁用渔具范围,遂不应当追究沈明大的刑事责任,武进公安分局于2021年05月25日对沈明大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并于2021年05月28日将涉案的材料及物品移交给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三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