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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滆渔罚〔2020〕3-1067号) 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1-07-08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滆渔罚〔2020〕3-1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0年09月29日01时40分 ,执法人员在滆湖禁渔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太平港西北200米水域发现当事人沈明大及朱小亚夫妻二人,擅自在滆湖禁渔区内驾驶0.5吨18马力玻璃钢渔船,使用地笼网11条实施捕捞,共捕获青虾1.215千克 。2020年09月29日01时40分,执法人员在滆湖太平港西北200米禁渔区内水域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年09月29日03时08分,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当事人涉嫌违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支队于2020年09月29日,将当事人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东安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经武进公安分局侦查通案并与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汇报后,因沈明大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渔具为地笼网,根据现行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炸鱼、毒鱼等3种禁捕方式外,仅有农业农村部认定的14种渔具为禁用渔具,地笼网不属于该14种禁用渔具范围,遂不应当追究沈明大的刑事责任,武进公安分局于2021年05月25日对沈明大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并于2021年05月28日将涉案的材料及物品移交给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三大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5
处罚有效期 2021-07-20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71L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71L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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