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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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要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农业“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群众期盼,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通过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审批服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改革的范围和事项

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层级和部门,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年全省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层级和部门,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所在南京江北新区、南京市浦口区,苏州工业园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参照执行。

(二)改革的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按照省政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远洋渔业项目初审、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等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登记机关推送的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按照省政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肥料登记证核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备案时,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企业备案后,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按照省政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贸试验区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等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4.优化审批服务。按照省政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生鲜乳收购站许可等3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采取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等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三)改革的协同配套举措

1.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通过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至电子证照库中,归集至江苏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适应“证照分离”改革需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各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省厅相关信息系统,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通道,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信息归集原则上自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一体有效推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对审管一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积极推进信用监管,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探索推进智慧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监管数据共享与应用,不断提高预警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厅建立以行政审批处牵头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依据职责分工配合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

(二)精心推进实施。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做好工作准备和措施保障,严格按照改革任务全面落地的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调整更新政务服务事项类型;对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加强审管衔接,修订完善办事规则、服务指南和业务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举措和工作方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自治、依法规范经营,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真正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不断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

附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细化方案(46项)

苏农办审批【202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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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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