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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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发改农经〔2017〕180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三年计划》(苏农市〔2020〕2号),为加强我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规范化管理,参照《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江苏特优区”)管理,做大做强特色农业产业,塑强江苏农业品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家《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以及《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三年计划》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特优区以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比较优势为基础,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坚持市场导向、绿色发展、品牌引领、主体培育,不断发展壮大特色农业产业。按照“创建一个特优区、打造一个强势品牌、建设一个特色市场、培养一批技能人才、富裕一方农民群众”的目标要求,着力建设产业链条相对完整、市场主体利益共享、抗市场风险能力强的国内一流省级特优区。

第三条 江苏特优区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市场导向,绿色发展。瞄准市场消费需求,合理规划区域布局和产业规模,推动区域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以市场带动建设,以建设促进发展。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以质立足,以质创优。

——品牌引领,培育主体。江苏特优区集中打造一个强势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发展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完善品牌发展机制,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鼓励区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协会等主体积极参与,发展壮大,推动标准化生产,提高特色农产品科技含量。

——产业融合,促进增收。推进特色产业全产业链高效发展,培育壮大新模式、新业态,推动江苏特优区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特色村镇等建设的结合,集聚要素资源,构建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地方主抓,合力推进。江苏特优区所在地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出台支持政策,积极争创国家级特优区,与省、市有关部门共推特色农业产业提档升级、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的江苏特优区。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江苏特优区申报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特色主导品种相同、获得同一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设区市区域内的部分县(市、区)也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地区须加强规划引导,有效整合区域内财政、土地、环境、水利、金融、科技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构建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统筹产业链条建设,实现产业持续发展。

第六条 各地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品种(类)为指导,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充分挖掘资源优势,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统筹兼顾粮经作物、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特产品等五大类特色农产品,自主选择特色主导品种。

第七条 凡申报江苏特优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效益竞争力突出。特色农产品产业资源特色鲜明、品质优势明显,特色主导产品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在全省同级地区位居前列,是当地前三大特色农林主导产业之一。

(二)市场培育与品牌建设有力。产业发展规模适度,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协调推进,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市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农(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三)推进措施务实具体。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价格机制和品牌创设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

(四)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保鲜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建设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示范作用明显,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色农产品种养符合农业、森林、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产业发展政策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江苏特优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择优推荐,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程序开展。申报主体和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参照国家级特优区建设标准,结合江苏实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江苏特优区认定建议名单。经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江苏特优区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设区市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指导本地区的江苏特优区建设,跟踪与监管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负责江苏特优区评价认定、组织管理及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江苏特优区专家评审和部门会商制度,对江苏特优区的创建、申报、认定、监测、评估等开展技术支撑和咨询论证。

第四章 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 江苏特优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负责江苏特优区的监测和评估,设区市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牵头负责跟踪与监管本地区江苏特优区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江苏特优区动态监测制度。江苏特优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监测指标体系,采集、整理、报送有关数据,每年将总结报告和监测数据于11月25日前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于12月中旬前将审核后的总结报告及监测数据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江苏特优区报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发布发展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江苏特优区综合评估制度,每3年评估一次。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江苏特优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达标的江苏特优区,继续保留资格。对评估不达标的江苏特优区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对特色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特色品牌使用特别混乱,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形的江苏特优区,经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究,取消 “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江苏特优区及申报江苏特优区的地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 “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予以公告;未经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特优区,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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