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沿海渔港实施“港长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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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是推动渔业发展、构建防灾减灾体系和实现渔区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沿海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要求,压实渔港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沿海渔港实施“港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县域统筹、属地负责、综合管理、全面覆盖的渔港“港长制”管理模式。到2021年底,我省沿海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渔港规划建设更加合理,渔港规章制度更加完善,渔港港务管理更加规范,渔港安全监管更加有序,为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体系

(一)“港长制”领导小组。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事、气象等部门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港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港长制”办事机构。原则上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本级总港长并兼任中心渔港(或一级渔港)港长,其他渔港港长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立渔港港务管理所(站、公司),实施港务综合管理;设立驻港执法站点。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海事、海警等涉海执法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在重点渔港设立船员培训中心和船员服务市场,规范船员管理;已列入农业农村部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名录的渔港,要制定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方案,落实好有关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港长制”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实施联管联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推动落实各项任务。

(二)统筹渔港规划建设和管理。总港长负责统筹渔港规划建设,落实好《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相关任务要求,科学规划渔港布局、规模和功能,优先发展一级以上渔港,淘汰关闭基础设施差、功能弱的小渔港,实现渔港建设与渔船数量相匹配,推动渔港集约发展、渔船集中停靠;协调渔港综合管理,明确渔港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管理权,组织制定颁布渔港港章,明确渔港范围及港界,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乡镇(街道)“港长”履职,推进渔港振兴发展。乡镇(街道)将渔港经济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推动渔港产业融合发展;负责设立渔港港务管理所(站、公司),组织落实港务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每半年向总“港长”和“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提高渔港防灾避险功能。做好渔港公共设施维护,完善管护体制机制,保持渔港港池和航道畅通,重点改善渔港避风防灾功能,增强港区容量,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工程质量,完善港区消防、航标、港口监控、渔需物资补给、渔获物交易、渔船维修等配套设施设备,充分满足渔船安全停泊、避风、补给需要。统筹水利设施与河道型渔港关系,对老旧水利闸进行改建,保障港闸通过能力。渔港停泊船舶应当位于水闸警戒区域外,确保水闸、船舶安全。落实渔港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禁止港内明火作业、施焊等行为,确保做好海洋伏季休渔船舶消防工作。加强渔港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做好台风、风暴潮、寒潮大风影响期间回港渔船管理工作。

(四)全面加强渔港执法。实行渔政执法驻港监管,配齐执法人员,规模较小的渔港(停泊船数少于50艘),按照就近原则划入临近执法站点统一管理,不再单独设立执法站点。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做到“未报必查、已报抽查”,严格执行海洋渔船不适航清单,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防止出现管理“落空”。渔港内禁止停靠“三无”船舶,一经发现,立即查扣。规范码头业主经营行为,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补给服务,发现“三无”船舶,应当报告属地政府及执法机构依法扣押并没收。严格执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配备情况检查,全面落实《海洋渔船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海洋渔船船长落实安全生产直接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海洋职务船员岗位职责》。对渔船恶劣天气出海生产、单船作业生产、海上关闭北斗定位装置的行为,责令渔船回港停航,船长予以强制学习培训,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按照乡镇执法机构执法权限的规定,赋予乡镇渔政执法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

(五)落实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已列入农业农村部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名录的渔港,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渔获物总量管理和溯源管理,执行渔捞日志、交易转载日志和渔获物绿色标签制度。

(六)加强渔港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渔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合理规划渔港区域内产业布局,加大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渔船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收集或处理设施的配备,强化正常使用,严禁直接排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将渔港环卫工作纳入当地城乡环卫体系。加大污染源头管控力度,确保海洋环境生态持续改善。

四、措施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助“总港长”细化本地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完善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加强渔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促进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船东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强化执法监管。加强渔港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浮子筏、高速艇及“三无”船舶。对非本港籍渔船要主动登临检查,长期靠泊的,要与船籍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快清理整治乡镇船舶。做好渔港安全应急值守和事故救援。设立渔港“港长制”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参与管理效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将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智慧渔港”建设、渔港港务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财政涉农(涉渔)资金,加大对渔港建设管理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渔港经济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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