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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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海洋渔业船舶生产行为,压紧压实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本省辖区内渔港的海洋渔业船舶。


第三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制定本辖区具体记分管理办法,其所属的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负责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记分工作。


第四条 海洋渔业船舶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总分12分。


第五条 根据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

(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

(三)航行、生产时未按规定配备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持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渔港报告;

(五)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等级事故;

(六)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未按照规定值班;

(七)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防台、避风、召回等指令;

(八)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中日和中韩等敏感水域作业管控指令;

(二)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未悬挂船名牌;

(三)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通讯导航设备;

(四)航行、作业时,未执行动态编组规定;

(五)未足员足额办理保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等设备,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航行、作业时未随船携带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

(四)不服从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日常管理。


第九条 违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予以记分管理。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条 记分周期届满,累计记分未满12分的,分值清零,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记分管理措施:

(一)一次记3分的,对船舶所有人和船长进行教育提醒,约谈。

(二)一次或累计记6分的,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应当参加集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天。

(三)一次或累计记12分的,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船舶所有人和全体船员应当参加集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0天,经集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积分予以撤销。

(四)一次或累计记12分的,记分记录可以作为再次违法从重处罚的依据及减少或取消享受相关惠渔政策等措施的参考。


第十二条 属于第六条第(一)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属于第(二)项情形的,依法注销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属于第(三)项、第(四)项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船长证书;属于第(五)项造成特大事故的,依法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属于第(六)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十三条 实施记分时,应当告知船舶所有人或船长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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