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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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省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1号文件和省政府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公共服务、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4个专项实施意见(详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资金投入重点。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加强支农政策落实,统筹专项资金安排,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稳步推进乡村发展、农村改革、乡村建设等相关重点工作,筑牢“三农”基本盘。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因地制宜研究细化符合当地实际的专项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金融支农16条”有关要求。鼓励各地对符合专项资金用途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二、强化工作任务落实。各地要把全面落实省定工作任务清单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首要目标,有机衔接工作任务落实与项目资金安排,确保所有省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避免工作任务与项目安排“两张皮”。涉及个性化省定工作任务的,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沟通,在专项政策范围内,筛选高质量项目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落地,保障相关资金安排到位。部分新设或调整的重大专项政策工作任务也是省定工作任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后续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三、严格专项执行管理。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苏农计〔2021〕46号)规定,切实履行省级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市县资金的执行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立项质量,加强内控建设,防范项目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对除面向广大农业经营主体的普惠制补贴、上级已明确的试点示范和农业农村条线内公益性履职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相关政策清单集中及时向社会公开。按照“谁立项、谁建库”原则,加快建立项目储备机制,提前储备一批高质量、可即时启动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要通过公共信用系统进行信用审查,严重失信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严禁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项目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精神,加快建立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全程监管体系,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应全部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执行,并强化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目标如期完成。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要求,分别组织开展部门绩效监控、绩效自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同时,今年起省农业农村厅将按规定对新增和调整的重大专项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积极加强重大专项政策研究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的地区,将在开展部门绩效自评价时予以加分。

五、强化信息公开报送。各地要贯彻落实专项执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将细化制定的专项实施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等政策文件向社会发布,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同时认真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专项执行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沟通,并按规定做好专项相关信息调度报送。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施瑾、刘虎,电话:025-86263713、86263276,邮箱:jccxmk701@163.com;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王晨、纪晟,电话:025-83633387、83633155。

附件:1.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意见

2.2022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3.2022年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实施意见

4.2022年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实施  意见

5.2022年省对市县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6.2022年省级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对口处室联系方式表

附件.pdf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6日

来源:厅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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