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 | ||||||||
| ||||||||
苏农机〔2022〕24号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现就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办理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补贴机具核验,及时报告异常情形。请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二)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生产销售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构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将按规定严处,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3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