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第二季度渔业安全警示案例
浏览人数: 2022-06-30

日前,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下发通知,对2022年第二季度渔业安全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通知指出,典型案例通报是深入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渔业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抓手,也是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引导广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深刻汲取案例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022年第二季度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如下。

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对浙某渔76137船船长赵某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船长 安全责任 服从指挥

【要旨】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浙江省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浙某渔76137船

事由:接到禁止出海通知后,不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挥。

2022年3月21日19:30,宁海县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宁海县力洋港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浙某渔76137船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船船长为赵某,船上有张网5顶。当时渔业部门根据气象信息,已经通知2022年3月21日14时以后海上所有渔船禁止航行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船长赵某作为渔船船长在接到禁止出海通知后,不服从渔业部门安全指挥,擅自出海作业,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的规定。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力清单编号00643项“船长不服从渔业部门安全指挥,9人以下渔船罚款0.5-2万元”规定,宁海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船长赵某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恶劣天气渔船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该案查处,警示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船长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挥,绝不能冒险作业。

二、辽宁省丹东东港市“9.12”私拆北斗危险作业案

【关键词】

私拆北斗 涉刑  危险作业罪

【要旨】

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通导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渔业船舶要满足适航标准,应配备齐全的职务船员。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辽某渔运25110渔船船主于某香及私拆北斗的28艘渔船船主及船长。

事由:为强化科技管船工作,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安装渔船北斗设备后,采取市县乡三级管理、平台点调、专项执法等诸多措施,重点打击私拆北斗行为。9月12日上午,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在调研北斗智能监管工作时,点调中发现海上有28艘渔船北斗信号集中在一个点位,遂安排平台逐船核查历史轨迹、点位对比。经分析研判认为,应是一艘渔船涉嫌携带多台北斗终端,随即中国渔政21202执法船立即赶赴问题海域进行检查。当日下午15时,在N39°07′E123°54′附近海域发现辽某渔运25110渔船,执法人员立即登临检查,在后甲板覆盖的帆布下发现渔船北斗终端设备28台,且该船未携带有效证件。经现场询问涉事船长,船长承认这些北斗设备是其他渔船拆卸后放在该船上。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取证、勘验,并对涉事的辽某渔运25110船只实施控制,押解回港进一步调查处理。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东港市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会议部署,明确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负责,公安、边海防和渔业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事28艘渔船依法调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抽调渔政执法人员组成专班,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连夜对相关人员谈话询问,调取轨迹,固定证据。经过连续几天昼夜调查,辽某渔运25110渔船船主于某香及私拆北斗的28艘渔船船主及船长,均承认相关违法事实。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东港渔政执法机构对涉事渔船私拆北斗罚款56万元,对职务船员证书不齐问题罚款20.2万元。随后,按照行刑相接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海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涉事船只及人员开展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该案的成功查获和对当事人判处刑罚,迅速刹住了渔船私拆、屏蔽北斗势头,极大震慑了违法违规渔船主,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也引起了全国各级新闻媒体的争相报道和法律专家对渔船私拆北斗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探讨,有力推动了科技管船法律保障和渔业法治进程。

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丁某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案

【关键词】

船舶标识不合规 职务船员配备不齐  渔业安全

【要旨】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相对人:苏某渔03869船

事由:依据现场检查情况,该渔船未按规定标写船舶标识(船名号、船名牌)、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缺少二级船副、三级轮机长),违反了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022年4月8日,中国渔政32511船在(100/7渔区)N35°01′,E119°33′开展执法巡航,15时45分发现该海域内有渔船在从事渔业生产作业,渔政执法人员登临检查。

经执法人员检查:该渔船船名号为苏某渔03869船,船长是丁某方,该船的船名号标写不规范,船名牌悬挂不规范。该船主机功率是184kW,船长为32.6米。该船安全生产设备配备情况为:救生圈4只,灭火器9只,救生衣14件,救生筏1个。消防栓配备,左舷灯配备,右舷灯配备,合色灯配备,锚灯配备,桅灯配备,艉灯配备,失控灯配备,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只,搜索定位装置1只。该船现配有二级船长1名,取得了职务船员证书。该船工作人员共6人。北斗终端配备并使用;AIS终端配备并使用。

【查处理由及结果】

查处理由:(一)《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处理结果:当事人丁某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渔业安全生产事实违规情节严重(较重),经执法办案人员会议讨论,依据《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对未按规定标写船舶标识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同时责令返港进行整改。

当事人丁某方已于2022年4月8日接受并履行处罚决定,并返回船籍港整改。

【案例评析】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当事人未按规定标写船舶标识、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分别在自由裁量标准下予以处罚,严格落实执法行动及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要求,维护了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的底线。

本案是在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新修订之后查处的渔业安全生产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忽视渔业安全生产行为,特别是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产生了警示震慑的积极效果,同时也体现了对渔业安全工作的重视,坚决杜绝渔业安全执法“宽松软”情况出现,积极维护渔业生产安全。二是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修改后的自由裁量标准,积极向渔民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根据相关法理精神将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行为处罚到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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