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为适应新形势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要求,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原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财政厅于2003年6月9日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12日印发,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对加强我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确保农业生产救灾用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储备管理办法》自2003年制订以来已实施近二十年,已有较多条款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2019年新修订的《江苏省种子条例》不相适应,且新形势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又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对《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江苏省种子条例》
三、修订主要内容
1、规范和细化储备流程。一是细化储备种子属性、作物种类,明确规定储备适宜灾后补种和生产需求量大的常规稻、玉米、小麦、大豆等作物种子。二是调整储备计划下达时间,将储备计划下达时间由每年4月底前下达改为提前一年度下达。三是明确承储单位确定方式,规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为企业的,须信誉良好。四是规范储备种子标识,要求储备种子必须设立储备专用标识,注明承储单位、作物、品种等信息。五是强化储备过程管理工作,明确承储期限,规定承储期结束后,未动用的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置并负责,处置结果需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2、调整储备资金列支及拨付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方式的改变将储备资金由省财政专项预算调整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拨付方式将由省财政厅拨付调整为由省种子管理站拨付,并要求各承储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储备资金账。
3、明确储备组织单位和承储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将监督管理单列一章,要求省种子管理站加强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在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2个月内,对本年度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要求承储单位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承储单位将取消承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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