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解读
为适应新形势联合体试验管理要求,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7月18日印发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苏农规〔2017〕2号)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于2023年1月12日印发,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修订背景
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是我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的重要渠道,联合体试验的开展进一步释放品种创新活力。但是当前联合体试验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试验实施不规范、试验质量不高等,对生产用种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为保障联合体试验的高质量开展,有必要对《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江苏省种子条例》
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4.《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修订主要内容
1、强化联合体牵头单位管理责任。提高牵头单位条件,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对试验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试验质量的可靠性负责;牵头单位要严格审核品种参试条件、品种选育报告等;牵头单位有定期组织开展试验考察,定期组织试验技术培训等义务。
2、对联合体参试品种育种者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最新要求,增加联合体试验参试品种“第一育种者须为联合体成员单位,报审时不得更改育种者”的要求,以明确自育品种需为第一育种单位的品种。
3、进一步明确联合体试验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重新梳理联合体试验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拆分为多个条款,更加明确、规范。将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时间节点要求放在一条中;将联合体合作协议、委托试验合作协议、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单独成条,放在申请材料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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