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苏农办法〔2023〕2号
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江苏省加快农业强省建设规划》等4个事项纳入《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省级机关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和厅年度综合考核先进处室(单位)的重点工作。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做好决策公布、过程记录和归档等相关工作,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需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的,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承办处室(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请与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赵星宇,电话:025-86263611,邮箱:jsnwfgc@sina.com。
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2.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指南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附件1
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主体 | 承办处室(单位) | 拟完成时间 |
1 | 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监理所 | 4月 |
2 | 江苏省加快农业强省建设规划 | 省农业农村厅 | 规划处 | 6月 |
3 | 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省农业农村厅 | 执法监督局 | 10月 |
4 |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省农业农村厅 | 渔业执法 监督中心 | 10月 |
附件2
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指南
1.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2.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3.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4.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事关群众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5.决策草案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前,应当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6.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等材料报厅办公室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
7.承办单位根据厅党组会审议结果,通过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8.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