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洪渔罚〔2023〕3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
违法事实 |
2023年03月02日21时19分,当事人王某某在洪泽湖临淮镇王沙水域(坐标:N33.216223°、E118.457047°),使用一艘5米长、功率为18马力汽油机1台式铝合金质机动船实施三层刺网捕捞作业时,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现场有三层刺网4条、渔获物鲤鱼35.3千克(已作无害化处理)。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
处罚类别 |
|
处罚内容 |
1、没收渔获物鲤鱼35.3千克(已作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2000元;3、没收渔具三层刺网4条;4、没收渔船:5米长、功率为18马力汽油机1台式铝合金机动船1艘。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0 |
处罚有效期 |
2023-04-04 |
公示截止期 |
2024-03-20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200004660112465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200004660112465 |
备注 |
|
权力编码编码 |
|
信息使用范围 |
|
失信严重程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