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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2024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力推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耗能高、污染重、作业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进一步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动粮食生产耕、种、管、收、烘各环节农机装备更新。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

补贴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政策加力实施期间,对谷物(粮食)干燥机给予报废补贴。

(二)报废条件。

()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联合收获机报废技术条件》《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确定(见附件1)。国家未明确设定报废条件的,由机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经机主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报废并申请报废补贴(见附件2)

()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需要提供江苏省农机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

()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3),提供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

()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农机,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报废补贴额按省厅标准执行;更新部分补贴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有条件的市、县可安排财政资金提高报废部分补贴标准。

(三)报废补贴额分为基本政策报废补贴额和加力政策报废补贴额。政策加力实施期间,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同种类机械,在基本政策报废补贴额基础上再提高50%,申请补贴需提供新购机证明。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体报废补贴额见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分为两类: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机主自主选择将报废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机主将报废农机交售给指定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

回收企业应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苏农规〔202010)要求执行。

(一)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

2.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左前方、右后方45°照片,拍摄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拍摄整机铭牌、发动机铭牌等照片,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

3.回收企业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回机具铭牌,在《江苏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签注“已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对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机主提供机具来源、归属等书面承诺复印件(含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复印件),由回收企业收回机具铭牌,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收到机主书面承诺复印件,并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机主提供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复印件,由回收企业收回机具铭牌,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收到机主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复印件,并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回收企业向机主出具《确认表》

4.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当包括铭牌和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照片、拓印、视频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级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2.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

1.机主持有效的《确认表》和书面承诺原件(含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复印件,注册登记的不提供书面承诺),按相关规定到乡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对未达报废年限的农机,机主应当提供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原件。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还需要提供新购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证明。

2.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公示、相互衔接,按规定通过“一卡通”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报废补贴农机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农机总量的原则,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优化程序

加力期间,根据苏农机〔202417号文件要求,对于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因购置时间较长等原因提供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确有困难的,以及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信息缺失的,可以不要求提供。但机主需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农机部门可以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发放记录、农机安全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及其他有效证明等方式综合判断。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农业农村、财政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措施,细化工作流程,健全制度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提升服务效能。

要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农机报废补贴申请发放统一使用全省农机报废更新信息化系统,加快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大力推广“上门取车”等便利化回收服务模式。

(三)规范过程监管。

要加强回收企业管理,指导回收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将农机报废全流程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加强报废农机管理,通过定期调取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虚假报废、重复报废以骗取补贴或流入二手机市场,坑农害农。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处理;对严重违规回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严格风险防控。

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发现异常情形和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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