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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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机报废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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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村工作局),有关授权农机报废企业,局属相关单位(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规〔2020〕10号)、《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4〕14号)、《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加力推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的补充通知》(苏农机〔2024〕17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就进一步加强农机报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报废原则 对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参照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技术确定;国家未明确设定报废条件的,由机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经机主书面申请可提前办理报废并申请报废补贴。 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需要提供江苏省农机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 二、规范操作流程 (一)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2.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左前方、右后方45°照片,拍摄并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拍摄整机铭牌、发动机铭牌等照片,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 3.回收企业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回机具铭牌,在《江苏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签注“已回收机具及铭牌”字样。 4.回收企业严格按程序对回收的报废机械进行拆解处理,拆解时应全程录像,按要求建立拆解档案,并通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大队进行监督拆解,回收企业拆解档案(含拆解登记表)应当包括铭牌和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照片、拓印、视频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5.回收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农机报废残值。 (二)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江苏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2.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对机主和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在江苏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信息。 (三)兑现补贴 1.机主申请补贴。机主持有效的《确认表》和书面承诺原件(含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复印件,注册登记的不需提供书面承诺),按相关规定到镇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手续。对未达报废年限的农机,机主应当提供书面提前报废申请原件。 2.镇级受理、公示。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补贴申请时,核对机主资格和机具真实性等信息,登录系统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在补贴办理场所或相关村级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上报补贴清册。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系统中生成的《江苏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清册》签字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4.县级汇总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将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补贴清册等与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清册结算数据一致,同时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的拆解监督登记情况比对,确认农机已拆解,经县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 (四)优化程序 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超长期国债支持农机报废更新这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意义,在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期间,对于部分特殊情况要依据有关文件、省市有关专项会议精神要求,积极妥善处置。 1.加力期间,根据苏农机〔2024〕17号文件要求,对于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因购置时间较长等原因提供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确有困难的,以及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信息缺失的,可以不要求提供。但机主需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农机部门可以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发放记录、农机安全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及其他有效证明等方式综合判断。 2.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及无农机购置补贴发放记录的插秧机、植保机、烘干机等非牌证管理机具,经用户承诺、报废确认表镇级签字盖章(报废2台及以上还可由镇村网格员等知情人员出具书面证明),视同来源合法。 3.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但不能提供牌证的,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在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检查比对,凡未查出发动机二次非法使用的,经用户承诺、报废确认表镇级签字盖章(报废2台及以上还可由镇村网格员等知情人员出具书面证明)通过审核,可视为来源合法;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分别监理系统显示来自2个不同机具的,视为拼装机,不享受报废更新补贴;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都无法提供的,视为拼装机,不享受报废更新补贴;发动机维修更换后未到牌证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的,可由机主提供情况说明或提供维修记录(维修点出具的证明)等;监理信息系统机主信息为县外人员与申请报废机主不一致的,在苏农机〔2024〕17 号文件执行前(2024年6月21日)转让的,来源清楚合法取得的,提供转让协议,经用户承诺、凭镇级签字盖章的《确认表》(报废2台及以上还可由镇村网格员等知情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可视为来源合法。 4.对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械在基本政策报废补贴额基础上加力50%的,购买新机和报废机具需为同一主体、同一种类机械。 三、强化回收企业认定 (一)资格条件。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依法选择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 1.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3.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5.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资格认定。经市级考核认定的报废回收企业资格到2024年12月31日终止,原报废回收企业只负责处理2024年12月31日前报废机具遗留拆解问题,不再回收新的报废机具,并继续对所有报废机具承担相应的责任。2025年新的回收企业由相关企业自主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确定后应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 四、明确工作职责 要加强报废机具监管。对同一个人或主体连续报废多台同种类机械重点进行审核,确定报废机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防止虚假报废、重复报废。特别是加力政策实施后,从外地购买旧机专门用来报废等骗套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对承诺不实或有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科要统筹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做好补贴清册与报废更新系统数据及拆解监督登记信息比对,做好合规性审核,进行县级公示,形成县级结算文件至县财政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做好牌证机具信息审核及注销,负责报废更新系统数据与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核对经报废回收企业和镇级农机机构审核盖章后的《确认表》信息和报废机具的一致性,并对报废回收企业拆解监督。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农村工作局)要做好机具来源合规性审核、报废回收确认、进行镇村公示,提交补贴清册至县农业农村局。报废机主要对提供的材料和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及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报废更新。如发现套骗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需退缴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回收企业要对回收机具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严禁虚假报废、重复报废,及时录入报废信息,及时对回收的机具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流入市场,做好安全防护保证拆解安全,合理支付农机报废残值。有失信、违法违规记录,根据情况需要暂停或取消回收企业资格,取消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回收企业,并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建湖县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建湖县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仇汉兵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 俞春华 县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 赵 云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胥明山 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谈仁玉 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科负责人 倪朝武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科,俞春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机科承担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服务热线电话:0515-86070883。 监督举报电话:0515-80600106(县纪委监委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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