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苏农办法〔2024〕1号
关于印发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等2个事项纳入《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省级机关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点工作。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做好决策公布、过程记录和归档等相关工作,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需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的,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承办处室(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请与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法规处 赵星宇,电话:025-86263611,邮箱:jsnwfgc@sina.com。
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2.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指南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主体 | 承办处室(单位) |
1 | 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管理处 |
2 | 江苏省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规划 | 已列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规划处 |
附件2
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指南
1.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2.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3.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事关群众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4.决策草案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前,应当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包括决策草案送审稿和决策起草说明纸质版一份,word电子版同步通过内网“日常办公”中“合法性审核”模块提交法规处)。法规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承办处室(单位)将决策草案等材料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
6.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厅党组会审议结果,通过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7.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