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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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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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13号)精神,为高效、规范、廉洁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我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3大类48个小类124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8大类9个小类11个品目,省厅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具体细则按《关于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方案》实施。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按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四、补贴时间和资金使用 (一)补贴时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1.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办理购机手续。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购机者可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提交材料: (1)加盖经销企业公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县县域内的购机者需提供土地流转协议等相关从事农业生产证明; (3)购机发票原件; (4)购机者账号:提供与购机者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 (5)牌证管理机具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和登记证书编号; (6)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应提交安装确认表; (7)购置需农用挖掘机,需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证明。 3.镇级受理。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线下或线上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审核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汇总形成档案和购机补贴清册。 4.审验公示。县、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建湖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等作为非重点机具,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结合实际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镇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财政局,然后凭县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5.资金兑付。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引导按需购机,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 1.结合全县农机化发展情况,联合县财政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2.培训指导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办理服务系统,强化对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审核并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县财政局 1.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县农业农村局。 2.统筹安排核查、管理工作经费。 (三)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农村工作局)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按要求录入、审核农机购置补贴信息。 2.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 3.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核验、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的或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购机者,当年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 4.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5.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工作。 (五)供货单位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2.严禁代替购机者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明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检查。 6. 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协助工作,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重点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切实担负起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细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农机推广、农机监理机构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要强化“放管服”改革,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工作流程,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对经应急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的购机者,可凭认定证明暂停办理其补贴手续。切实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全面互联互通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远程视频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要以便民、规范、高效为原则,公开公示购机补贴申请办理工作流程。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农财两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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