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报送工作的通知

2024-07-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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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苏农便〔2024〕138号),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原则,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4年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遴选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能调控场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且养殖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等手续完备。

(二)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且常年生产。

(三)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要求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要求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以单纯生产苗猪的能繁母猪存栏在400头以上的养殖场,按母猪生产性能折合成出栏分别申报相应层级的调控场。

(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五)每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中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

(六)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不需要再次申请。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不需要再次申请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的要求,可申请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申请成功后,取消其原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资格。

二、报送程序

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基本条件的养殖场,根据自愿原则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通过省智慧畜牧信息系统的“生猪产能调控板块”进行报送,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报送我厅。我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复审,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发布。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注重培育发展新增基地,切实调动广大生猪养殖场积极性,确保养殖场知晓申报内容和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生产规模大、设施水平高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能调控场。

(二)加强政策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依法依规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省以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调控场。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对调控场扶持力度,切实稳定生猪产能;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建立挂钩服务制度,帮助调控场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产能调控。各地要密切关注生猪产销形势,及时引导调控场合理调节产能,切实发挥调控场产能调控与市场调节作用,带动周边养殖场户积极参与产能调控,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

(四)加强指导管理。生猪产能调控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以及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或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要及时按程序上报,我厅将取消其调控场资格。

请各设区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积极申报,经审核合格后,将汇总表(附件)于8月5日前报送我厅畜牧业处,联系人:厅畜牧业处,张瑞真,电话:025-86263683,邮箱:jssxmc@163.com。

附件:     附件.doc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申请汇总表

来源:厅畜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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