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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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2026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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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农发〔2025〕4号
关于印发《2024-2026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农社办(农建办)、财政工作办公室、江心沙农场: 为规范实施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4〕19号),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 2024-2026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2024-2026年南通市海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围绕农业强区建设目标,突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在海门全区(含江心沙农场)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 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简称“我省补贴范围”)为22大类47个小类123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22大类47个小类120个品目,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3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详见附件2)。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待省级方案出台后另行通知。 2.农机创新产品。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补贴机具品目以及补贴标准按照各级相关要求实施。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三、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优先使用结转资金。 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情况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确需实施累加补贴的,由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制订本地区累加补贴实施方案,经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禁止以推广补助等奖补名义违规实施农机累加补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按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实施,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用于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实施。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保证惠农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四、操作实施流程 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我区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等功能的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如遇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区镇(街道)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购机者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买行为完成后,可自主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线上办理渠道进行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购机者本人未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导致补贴申请无法受理的,后果由购机者本人负责。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1)身份证明原件(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2)从事农业生产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确权证书,村出具的证明等); (3)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转账付款记录; (5)购机者一卡通账号; (6)需要安装的设备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3); (7)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携带行驶证; (8)各区镇(街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区镇受理补贴申请。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核对补贴对象条件,及时收取包括身份证明、从事农业生产、转账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在内的补贴申请资料形成档案材料。 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四)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核验机具并出具初审意见。各区镇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采取电子签名、远程视频核验等多种核验形式,提高核查效率。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出具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清册)报区农业农村局。 鼓励探索将纳入我省信息化监测管理补贴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安装确认表见附件2)、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本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购机者在获得补贴后需要退货的,应当首先把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后,再办理退货手续。退还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作废原资金申请,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组织抽查。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五、相关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本县域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确保补贴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组织开展县乡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 5.组织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验公示,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 6.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 7.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处理等工作。 8.加强绩效管理,做好补贴政策实施总结。 9.探索补贴机具适应性评价制度,对本辖区内新进品牌机具进行适应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10.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控制累加补贴。 11.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监管,重点检查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责任义务履行和承诺践诺情况,加大违法违规警示教育宣传。 12.组织做好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4.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5.保障县乡两级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做好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咨询投诉和违规调查等工作。 2.做好政策宣传,受理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 3.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4.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查核。 5.对本地当年新增品目机具在农时作业季节进行延伸跟踪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6.做好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补贴机具生产企业责任义务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投档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真实、准确投档,加强投档信息审核,不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 3.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5.持续强化以质量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工厂条件建设,确保出厂的每一件产品与鉴定(认证)和检测的样机保持一致。 6.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 7.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8.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9.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0.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11.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五)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责任义务 1.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组织、不参与骗套补贴违法违规行为。 2.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自觉抵制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整治违规产品各种行业乱象,开具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相符的发票。 3.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按要求喷印监督标识,做好售后服务。 4.协助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等工作,指导帮助购机者录入补贴申请信息,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5.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6.台账资料完整规范。 7.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8.严格执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主动报告异常情形,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9.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六)购机者责任义务 1.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保留转账付款交易记录,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按规定先行办理牌证手续。 3.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4.在申请补贴时提供包括转账付款记录在内的申请资料,对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办理机具核验和抽查。 6.主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发现的相关异常情况。如违反承诺及补贴政策有关要求,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损失。 7.购机者在获得补贴后需要退货的,应当首先把补贴款项退还财政部门后,再办理退货手续。 六、实施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廉洁规范高效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和协同配合。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落实各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按照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农机〔2024〕3号)等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加强监督,依法打击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监管能力水平。 (二)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和违规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重点提高县乡两级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
附件:1、海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名单 2、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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