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2025年部级兽药质量跟踪检验抽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第二次部级兽药质量跟踪检验抽样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5〕903号)要求,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将于近日对我省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的13家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验抽样,请你市选派兽药监管人员协助做好抽样工作。抽样期间,请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层层陪同、不得道口迎接、不得违规吃喝、不得安排“二场”、不得不交食宿交通费用、不得收受礼品。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20日
编号:
行政检查通知书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第二次部级兽药质量跟踪检验抽样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
现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进行跟踪抽样,并对相关兽药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核查。
请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材料、物品清单:兽药产品及相关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二)到场配合行政检查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相关管理人员。
(三)其他。
五、行政检查频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转办交办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六、权利告知
(一)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2日内作出并告知你单位,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你单位有权监督行政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四)其他。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五个严禁:
一、严禁逐利检查。
二、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严禁任性处罚企业。
四、严禁下达检查指标。
五、严禁变相检查。
八个不得:
一、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二、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四、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六、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七、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八、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编号:
抽样(采样)通知书
: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第二次部级兽药质量跟踪检验抽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决定对你单位的兽药产品进行抽样(采样)。
抽样物品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证号: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